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22   浏览次数:1369

沈师大校〔201044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三月二十四

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施高校岗位设置管理与岗位聘用管理,推进学校用人制度改革,根据《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关于印发辽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制度的要求,从校情出发,以岗位设置管理为基础,将岗位设置管理与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机结合,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与有特色高水平的师范大学相适应的岗位规模、层次、结构体系和用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我们要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坚持因事设岗,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区别不同学科类型,充分考虑教学单位的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使各类人员各尽其责,各展其长,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教师主体,协调发展

在岗位设置中,岗位的总量及高级岗位、高等级岗位的比例要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同时兼顾其他系列岗位,为各类岗位人员的成长搭建平台,促进各支队伍的协调发展。

(三)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通过岗位聘用,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胜劣汰、合理流动的竞争机制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

(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

根据现有人员的状况,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按照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我校在设计整体改革方案时,坚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平稳过渡、稳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构建符合各类队伍特点的管理体系,确定目标和方向,稳步推进。

三、岗位设置

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岗位总量、类别与分级如下: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人社厅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首次设岗,岗位总量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结构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8%,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6%;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首次设岗按岗位总量的6%设置。

(四)岗位等级

1.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教辅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高校(高职)教师、中小学教师(教研)、中专教师岗位;教辅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出版、图书资料、档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会计(审计)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占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12%30%48%10%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为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正、副高级教师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正高级教师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比例均高于教辅岗位。

1)教师系列岗位设置12个等级。高级岗位设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4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设3级,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设2个等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首次聘用二级教授由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三级教授由学校组织聘用,四至十二级岗位由学院(部、所)组织聘用。

2)教辅岗位设置11个等级。高级岗位设5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设2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设1个等级,对应国家规定的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教辅岗位名称遵从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首次聘任三级岗位由学校组织聘用,四至十三级岗位由用人单位组织聘用。

2.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置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的原则,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领导管理岗位按照辽宁省机构与编制委员会核定的职数、职级核定。

普通管理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总量的比例分别为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管理岗位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聘用的实际比例设置。

3.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 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6%,其中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四级、五级技术工岗位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按聘用的实际比例设置。

(五)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为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所设的非常设岗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报批。

四、岗位聘用

在岗位空缺的条件下,学校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原则,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一)聘任范围

学校全民事业编制内在岗人员(不含内退人员)及各类人事代理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为: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近三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各类别岗位具体聘任条件学校另文规定。

(三)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岗位类别下设“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的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政策的落实、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聘用结果的审核、政策解释等工作。

2. 学校各所属单位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教学单位的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设置与聘用。

(四)聘用程序

1. 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并进行公开招聘;

2. 各单位聘用组织确定岗位条件、职责任务、工作标准,报学校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或备案;

3. 应聘人员根据聘用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相应岗位应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4. 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材料进行审核,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或测评,提出初步聘用意见;

5. 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各单位聘用组织票决后向学校聘用工作小组推荐或受学校委托评聘;

6. 学校各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和审核各单位或各系列的推荐或聘用结果;

7. 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组织审议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选,报请学校党委审定;

8. 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聘用结果;

9. 学校聘用结果上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10. 根据审批结果,学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实施聘任,兑现岗位待遇。

(五)聘用合同

1.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任的岗位、工作时间、职责要求、学术规范、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各类受聘人员实行聘期制,首次聘用岗位聘期为三年(聘用合同期限按《沈阳师范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合同签至法定退休年龄到达的时间止。

3.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原纺校人员签订沈阳市人员聘用合同。

五、聘后管理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的岗位考核办法及岗位职责对各类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六、有关政策

(一)原则上学校每三年对各类别的岗位数量及岗位设置重新进行核定,逐步使各支队伍的结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管理岗位由学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宏观调控、统一管理。聘期内如有明显的工作量变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增设或减少岗位;首次聘任后,工勤技能岗位原则上不再增设,根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趋势要求,逐步精简固定工勤技能岗位。

(二)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对经批准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三) 首次聘用学校将适当调控高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余地用于学校选拔和引进急需人才。引进人才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任,聘期到学校规定聘用周期结束为止。

(四)经学校批准出国学习未聘人员,按其出国前所聘职务的岗位类别的最低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待遇,回国后根据其任职年限、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及岗位空缺情况重新聘用。

(五)首次聘用学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先进入职务的最低等级,再进行分级;管理人员按现职务转为相应职级;工勤人员按属性进入相应岗位等级。

(六)首次聘用对现有人员已超过学校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允许超岗聘任。今后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七)首次聘任受聘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从200812月起兑现工资待遇。岗位设置完成后,若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从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用岗位的工资待遇。岗位类别变动涉及薪级工资变化的按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聘用到管理岗位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在首次聘用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正常化管理后,逐年过渡,逐步规范。

(九)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正常化管理后,逐年过渡,逐步规范。

(十)对提前离岗人员、待岗人员,按离岗、待岗前所聘职务的岗位类别的最低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待遇。

(十一)学校全民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未聘人员。未聘人员按《沈阳师范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十二)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参加岗位聘用的人员,按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十三)200671至实施岗位管理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可参照在岗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退休待遇。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聘岗位(职务)层级的等级内调整;管理可在原职务的上一等级调整;工勤技能人员可在原技术等级的上一等级调整(需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十四)首次聘用后,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原则上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岗位职务层级的补聘工作;同一职务级别内岗位等级的补聘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当年达到退休年龄即将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学校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受聘人员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在实施讨论、票决等聘用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

七、争议处理

  为使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申诉受理委员会”。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工会、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应聘者如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党委处理;

(四)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

  任何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否则不予受理。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附则

(一)附属实验学校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和学校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与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核后实施,聘用结果报学校及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 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3. 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4. 沈阳师范大学工勤岗位聘用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赵大宇

副组长:林    陶秀伟    

  员:张    关松林  李崇春  李铁君  刘中海 

    孟繁华  孙绵涛  王延松  彭向刚 

贾玉明        

 

附件2

 

沈阳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夏  

  员:杨    林承志  郭洪渊  朱爱君  丁言镁 

        李国德        

  

附件3

 

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林  

  员:贾玉明      张立新  杨柏东  邵永运

  

附件4

 

沈阳师范大学工勤岗位聘用工作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陶秀伟

  员:刘中海          张忠军     

李兆君  曹宝刚

 

主题词人事工作  岗位  聘用  方案  通知

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20103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