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次数:729

沈阳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事先写信或打电话向学校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医院认为其诊断医院的级别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学校检查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学籍注销等情况的标注。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具体参辽教发[2014]9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沈阳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8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线。

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具体参照辽教发[2014]4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末即每年的2、8月份,由学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雕塑专业修业年限为5年,允许学生在47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其它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同时不超过第十一条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1.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2休学学生未办理休学手续,将按照第十六条第四款处理,取消其学籍;

3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如果要继续学业,应当在前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批准(不得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同时办理申请下学期的选课和免修考试手续。复学时须提供休学证明、复学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凭准许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学院注册;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据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年级学习;

5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退学条件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送学校学生处审批。其它原因退学的,最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到学校学生处办理离校手续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学生,应该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且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1.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4.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通过补考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补考或补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永久性结业。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分且要求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六、延长学习年限

参见《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管理办法》。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从201391日起执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