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组织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507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与受教育等权益,维护学生知情权、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事务听证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组织的听证。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学生监督;依当事人(学生)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学生和学生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听委),学听委设置委员7-9人,执行机构学生处。委员由学校和学生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基层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代表组成。校研究生会、学生会副主席为本委员会当然代表。并视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

第六条 学听委主任委员1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负责学听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1人,由委员互选产生,负责听证会的召集,并主持听证会;

第七条 学听委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听委以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为原则,如无听证内容则不召开。召集人召开会议须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召开请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九条 学听委对学生听证内容做出决议,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

第十条 学听委的经费由学生处支付,会务由学生处负责协助。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听委应当组织听证: 

(一)学校推行的学分制、课程改革、校园环境规划等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罚细则、校园文明行为管理规定、生活区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等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听委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全校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三条 符合学听委规定条件的学生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指定学生代表参加听证会,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学生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学听委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剥夺当事人的受教育权;

(二)学校在管理服务中侵害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三)学校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学听委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听委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听委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三条 学听委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学听委决定,并指派学听委其他成员主持听证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学听委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学听委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八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学听委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听委在举行听证会后,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听委做出听证评议书,通知当事人,并将听证纪要和听证评议书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学院根据本办法成立学院级学生事务听证机构,负责本学院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听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列入学生手册,并广为宣传,使学生了解建立听证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