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1960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新生入学经体检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由班长将本班学生证收齐,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和谎报乘车区间,如出现此类现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学生证和校徽如有遗失,应到大学生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参见《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证补办(换发)办法》。如有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由本人承担责任。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再补办学生证和校徽。

第五条  丢失的学生证、校徽重新找到后,应将补领的学生证、校徽及时交回大学生服务中心。拾到他人学生证和校徽,应立即送交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条  学生在毕业、转学、退学(休学除外)离校时,应到大学生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学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异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乘坐火车半价优惠。如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乘车区间也随之变化时,持家庭搬迁转入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及本人申请,可换发学生证。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