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20   浏览次数:948

沈师大校发[2017]8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以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激发全校师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预算与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四条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及比例如下:

(一)间接成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等消耗。间接成本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 5%列支,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提供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项目申报、审批立项、项目验收、项目鉴定、结题和登记备案等环节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 5%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效益,激励科研人员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安排给项目组的有关支出。绩效支出按照项目间接费用总额的 90%列支,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

 

第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到账后,学校按比例一次性提取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分别划入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指定账户,其余经费作为绩效支出科目划入该项目直接费用经费卡中。项目经费预算中需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的间接费用,不予提取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三章 绩效支出管理

 

第六条 绩效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绩效支出发放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到财务管理部门核准,按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第七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对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刻终止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开题报告、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项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申请书要求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未通过结题验收;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与本暂行办法发生冲突,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