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学校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学校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根据其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裁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三)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真相的;
(五)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六)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如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所)提出意见,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经教育不知悔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根据该生的实际情况,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学校给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放学习证明,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国家级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校内有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行为的,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未经工商部门的批准,非法经商、传销的,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 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内禁止打麻将、进行各种形式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打架者,殴打他人未致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自习室或食堂并进行殴打,而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事态升级,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的,特别是动用棍棒、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聚众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
7.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8.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兼有打架斗殴行为从重处分;
9.因打架斗殴致人员伤害、损坏公私物品的,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酗酒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替代他人上课、参加活动、代写本科生或研究生毕业论文等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寝室)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故晚归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擅自夜不归寝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寝室)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累计离校2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累计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累计离校6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累计离校8天(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累计离校两周(10天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累计离校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但周六、周日有课的应计算天数。
第二十条 一学期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到三次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同时取消其该科目评教资格,无故迟到二次按旷课一次计,选修课程后又不想学、不要成绩的,应在2周内到有关部门申请,否则按旷课处理。
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同时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和建议处理意见一并送交学生处;
(三)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工委,由省教育厅审批;
(五)学生违反生活区管理规定,需给予处分者,可由生活区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意见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五)送交人将《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另需有两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学生拒绝签字、无理取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学校将采取当面宣布、通知书送达至寝室、邮寄和校内公告等方式之一予以通知通告,即视为已送交;
(六)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处分文件》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的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4、5条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上公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条 听证与申诉
(一)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违纪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职能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通知违纪学生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听证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主持;参加人员范围包括违纪学生本人、证人以及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等;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
4.举行听证时,违纪学生有权就提出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并由违纪学生签字。
(二)受处分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4. 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在七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