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673

沈阳师范大学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贫困生、特困生的认定及档案的建立,是我校评定各类国家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沈阳市地方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师范大学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团总、辅导员,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代表,及各班级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各学院认定贫困生、特困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如有变动,以当年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开始认定及建立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沈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6日)及沈阳市民政局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贫困)和特殊困难(特困)二档。

(一)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沈阳市当年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56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无固定工作岗位和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

5、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较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者,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的;

6、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7、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的;

8、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特困生的认定标准

除符合贫困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城镇(农村)社会救济证》、《城镇(农村)低保证》、《城市(农村)低保边缘证》以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1、根据特困生的困难程度不同,将特困生分为二个等级:

一等: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生活无来源的学生,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285元的学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经济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城镇(农村)社会救济证》、《城镇(农村)低保证》的学生。

二等:家庭较为贫困,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490元的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6)持有《城市(农村)低保边缘证》。

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2、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一般不认定为特困生(摘自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2)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标(人均30平方米,1人家庭按2人平均计算,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的;

(4)农村家庭因征地回迁楼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过政府当时规定的回迁标准的;

(5)3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在本市购房落户,从办理《户口准迁证》之日起不满5年的;

(6)家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等)的;家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有高价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的;有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饲养按规定需交费办证观赏宠物的;

(7)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经商、务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自费攻读研究生的;

(8)家庭因特别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9)家庭离异人员主动放弃婚姻存续期内共同财产分割的;

(10)因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非法婚姻的;非法收养的;长期酗酒屡教不改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生产的;

(11)其他经区、县(市)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3、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不予认定为贫困生: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须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和高档数码电器的;

2)购买电脑 ( 特殊专业除外 ) 的;

3)抽烟、饮酒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营业性网吧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6)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7)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8)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9)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收入者。

(10)有勤工助学收入并超过资助标准的学生;

(11)其它与贫困生行为不符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

凡申请为2013年贫困生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须到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方符合申请要求),同时提供各种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件及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2012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还需继续申请认定且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可到学院领取上述表格。

第十二条  学院认定

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填写好有关材料后上交。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学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评议和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学校审核

学院将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组认定后的结果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和书面总结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后将认定结果反馈学院,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认定办法是根据当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如有变动,以国家、省市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认定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