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帮助在校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增强学生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依据《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推出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新举措,体现了国家对高校教育和青年一代的关心和爱护。为了更好地完成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了大学生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林群教授任组长,成立了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并有专人负责。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 负责对学校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起草制定及业务咨询,对申请借款学生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学生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 按期向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年度贷款申请情况表,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申请额度内,将初审合格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3.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向学生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做好学生的还贷确认和催收工作。
4. 及时统计并向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休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5. 办理省教育厅贷款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可信,未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级别的处分(含记过处分);
4. 正常完成学业,学生实际所修学分与应修学分之差不少于11学分;
5.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 能依法签定贷款合同,且合同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7.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帐户;
8. 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学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具体贷款金额按固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办理(艺术类学生除外)。
四、贷款申请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申请。
2.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县、区教育部门或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公章、签字及联系电话缺一不可)。
五、贷款初审
1. 各院系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贷款的初审工作。具体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贷款用途、贷款及还款能力、所在年级专业等;
2. 各院系将初审结果上报学校贷款管理中心,贷款管理中心将对所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听取各单位意见,初步确定贷款名单,下发大学生学习、品行证明书和办理贷款学生经济困难证明(经办行固定格式)等,各院系组织申贷学生认真填写后,进行5天公示,再报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进行核查;
3. 贷款中心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4. 审核无误后,学校贷款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编制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的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5. 在经办银行现场咨询及指导下,各院系应配合校贷款中心统一组织借款人、见证人及见证教师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签署合同时,银行将核对借款人、见证人及见证教师的身份证、学生证和工作证原件,借款人还将准备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并填制《××银行助学贷款明细表》(附件)及××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四份,一份借款人所在学校贷款中心留存,另一份借款人本人留存,其余两份与借款凭证逐项核对无误后,经办银行留存;
6. 经办银行审核无误批准后,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学费、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六、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
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4.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七、贷款本金偿还
1. 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
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即可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道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同时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3.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
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八、违约学生公布
对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未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计划手续且恶意逃避还贷者,由银行向学校提供名单,由学校与学生家庭联系还贷事宜。如在一定期限内无结果者,将违约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中心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网上公布。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学校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鼓励特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利用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教育学生配合学校与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本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