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409

沈阳师范大学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沈阳师范大学在籍的本、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全校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为毕业生安全稳定和文明的离校做好保障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要对毕业生辅导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就业方针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的同时,要求辅导员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确保整体队伍文明、安全、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五条  各学院应召开专门的毕业生工作会议研究问题,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召开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树立热爱母校的良好风气。同时应从毕业生的实际出发,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毕业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

    第六条  毕业生中的学生党员、干部要自觉起模范带头作用,顾全大局,要有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在毕业生工作中勇挑重担,身体力行的倡导和践行有益于毕业生身心健康,有益于学校稳定、有益于对在校生具有深远影响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思想和风尚,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的毕业生整体氛围。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强化毕业生的安全教育和引导,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机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

    第八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校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从重处罚,决不姑息: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者;

    2.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3.违反学校规定,又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在校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乱打横幅,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6.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7.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者。

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的毕业生中曾获沈阳师范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学校在处分的同时将发文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并视其受处分后的认识和态度决定是否予以暂缓派遣。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末返校的,按《沈阳师范大学违纪学生处分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否则,暂缓派遣。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