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456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民主的大学精神,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指吸纳学生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原则;

(二)坚持教育性、平等性、公益性和自愿性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事务委员会,设常委会(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是代表学校处理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起草和修订委员会组织章程,审定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和决定、学生重大奖惩、学生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受理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提案、议案等。

第六条   学生事务委员会下设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执行机构为学生处。负责起草和修订学生事务听证委员组织办法,组织学生参加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决策、决定的听证会。

第七条   学生事务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受理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对违纪处分等利益受到侵害的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学生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决策的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与学校发展建设、教学管理、校园文化等工作中涉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的决策评议;

(二)参与学校和学生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出台的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评议。

第九条   学生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与学校的政策、制度的宣传,监督学校有关政策、制度的实施;

(二)对学校管理、教学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设,提交相关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学校直接面向学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参与学校校内宣传媒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学生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部门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与和学生事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参与各院系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工作的管理;

(三)参与教辅和后勤等直接服务学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参与学生生活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方式与途径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行使议事和监督职能。各类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委员会应主动吸纳学生参与,尤其在制定和实施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规章和制度时,应广泛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研究生会、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学校管理。通过在学生组织中建立学生代表提案委员会、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等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组织机构,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选聘优秀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学生党员和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助理、学生监督员、学生管理员等方式,协助学生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基层院系、后勤和生活区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行使学生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职能。

第十四条   构建以网络为平台民主管理的机制,建立校园BBS、留言板等方式建立一种信息沟通的“绿色通道”。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和学生直接利益相关事务的公开(以下简称学生事务公开)制度。要建立公布机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实施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决策和决定,要予以公开,并征询和听取学生意见。通过建立网上信箱、学生接待日、专题座谈会、校园网、公开栏等方式,拓展公开的渠道。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对学校的重大政策、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听证制度,维护学生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知情权、申辩权,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代会制度。健全和完善学代会制度是实现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要把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关心、指导学代会的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代替行使下列五项职权:

(一) 有权讨论并向学校领导送交学生代表提出的应由学校职能部门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二) 有权要求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就直接涉及学生利益的相关工作做工作报告,并回答学生代表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质询;

(三) 有权审议由校长提出的各项和学生直接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的草案,并组织进行民意测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评议;

(四) 有权通过参与评议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 有权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学校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长学生助理制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认真研究、统一部署;和学生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院系,要各负其责、注重落实。

第二十一条   营造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良好环境。学校教职工要树立民主治校的管理理念,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条件和搭建平台;尊重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提出的有关学校政策、管理和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广泛听取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得到多数学生的普遍认可,使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相衔接、与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要加大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物质投入和情感投入,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民主程序,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提供“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民主程序,使学生组织、学生代表根据规范、合理的程序,反映广大学生的心愿,体现广大学生的意志,代表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参与学校管理的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培养和培训。转变学生在管理中从属地位,变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参与式管理,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与范围、方式与途径、基本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发挥共青团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