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教育权,促进我校管理民主化的进程,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实际,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事委)。
第二条 学事委是代表学校处理学生事务的执行机构,由校长直接领导,学事委设常委会(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组成除行政干部外,要有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的比例应达到20%。
1. 行政干部:组织部、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2. 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在全校学生中通过民主推荐、个人竞聘、组织考核等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其中校研究生会、学生会主席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四条 常委会(即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事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生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审定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和决定;
2. 审定学生重大奖惩及研讨有关学生事务的规章等事项;
3. 审定学生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4. 审定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的提案、议案;
5. 审定其他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务。
第六条 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一次全委会,遇有其它相关重要事项需研讨时,经常委会同意时,方可召开临时会议。全委会须达二分之一委员出席才能开会,一般议案的表决,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决议。有关学生奖惩准则、退学、开除学籍规定的修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中学生代表应达到出席委员的20%),并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做决议。委员会的委员中,与各议案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与表决。
第七条 本会会议之决议事项,需呈校长办公会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实施,其变更须经学校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