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与受教育等权益,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学申委设置委员11-15人。委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推选,校研究生会、学生会副主席为本委员会当然代表。
第六条 学申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学申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1人,由委员互选产生,负责学申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申委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申委以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为原则,如无申诉内容则不召开。召集人召开会议须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召开请申诉人及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九条 学申委对学生申诉内容做出决议,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任务。
第十条 学申委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十一条 学申委的经费由校团委支付,会务由校团委负责协助。
第三章 申 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受理窗口在学生服务中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向学申委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学申委秘书处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后进行初审,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补正。
第四章 复 查
第十五条 学申委对学生的申诉书初审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申委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
听证会由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主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相互质证、辩论。
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听证会应作听证笔录,听证会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学申委成员要在笔录上签字,学申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申委可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改变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复查决定应经学申委委员集体讨论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申委认为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申委报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申委对复查决定应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学院根据本办法成立学院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列入学生手册,并广为宣传,使学生了解建立申诉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学号 | |
学院 | | 专业 | | 班级 | |
通讯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 电话 | |
申诉事由 | □退学 本人对校方 □纪律处分 处理决定结果有异议,特此提出申诉, □取消入学资格 处理决定文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字: 申诉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诉事实理由请求 |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诉处理 委员 会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1、此表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申诉人应提供原处理决定复印件,以及申诉所需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