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467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与受教育等权益,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处理学生申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注册在籍的我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成立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学申委设置委员11-15人。委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推选,校研究生会、学生会副主席为本委员会当然代表。

第六条  学申委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学申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1人,由委员互选产生,负责学申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申委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申委以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为原则,如无申诉内容则不召开。召集人召开会议须委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召开请申诉人及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九条  学申委对学生申诉内容做出决议,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委员对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任务。

第十条  学申委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十一条  学申委的经费由校团委支付,会务由校团委负责协助。

第三章 申 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受理窗口在学生服务中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向学申委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班级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学申委秘书处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后进行初审,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补正。

第四章 复 查

第十五条  学申委对学生的申诉书初审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申委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

听证会由学生事务听证委员会主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相互质证、辩论。

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听证会应作听证笔录,听证会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学申委成员要在笔录上签字,学申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申委可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改变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

复查决定应经学申委委员集体讨论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申委认为需要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申委报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申委对复查决定应作出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学院根据本办法成立学院级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列入学生手册,并广为宣传,使学生了解建立申诉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通讯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电话

 

申诉事由

                 □退学

本人对校方  □纪律处分      处理决定结果有异议,特此提出申诉,

                 □取消入学资格

处理决定文号:                    签发日期:               

 

申诉人签字:                    申诉日期:               

申诉事实理由请求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诉处理

委员

会意

 

 

                            

 

 

 

                      年   月   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申诉人应提供原处理决定复印件,以及申诉所需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