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本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事务公开制度是指建立和学生直接利益相关事务的公开制度。
第三条 学生事务公开坚持以办事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为基本形式。
第四条 学生事务公开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依法公开的原则;真实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事务公开在学生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负责制定学生事务公开的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和组织实施学生事务公开工作的全过程,处理学生事务公开中的问题。
第六条 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学生处长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和学生事务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公开项目、公开范围、公开形式、承办单位等问题,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落实学生事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凡是学校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个人隐私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1. 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学校改革和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等重大问题应予以公开;
2. 校内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学校制定的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办事制度、办法,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3. 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它需要监督执行的有关制度公开;
4. 学校对学生实施的违纪、处分的重要决定应予以公开;
5.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公开,包括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毕业生、研究生和特困生学杂费的减免、补助等;
6. 选聘毕业生有关规定;
7. 学生社团管理、志愿者招募与选拔等情况。
第四章 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生事务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
1. 举行学生事务发布会。根据需要公开事项的性质和类别,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地进行公开,学生事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向学生通报一次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情况,落实学生事务公开情况,接受学生的监督,保证学校领导和广大学生之间的信息畅通;
2. 建立公开栏。利用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局域网等学校现有的条件,公布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3. 组建学生事务公开网页和网上信箱。利用互联网先进手段,将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在网上公开,并设立意见反馈信箱;
4. 实行学生接待日。直接向广大学生了解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青年学生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5. 建立学生代表监督制度。由校学生会对落实学生事务公开情况及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建立学生事务公开、民主管理档案。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及学生提出的问题和对问题的答复、处理结果等记录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条 学生事务公开按提出、审查、公开、反馈、整改的程序进行。相关部门,学院提出应公开的内容事项,报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经审查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对于公开内容的反映,应及时向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报告,由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后再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事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校研究生会、学生会和其它学生组织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
第十二条 适时召开学生事务公开情况通报会和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搜集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学生的知情度。
第十四条 制定学生事务公开考评办法,考核结果与单位、部门全面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事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