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3   浏览次数:810

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沈阳师范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指我校各类计划内招生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都应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沈阳师范大学在校的所有学生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新生中没有接受安全教育或安全知识未达到基本要求者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入学教育期间、节假日前、毕业前适时开展,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病、防盗、防骗、防诈、防火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和协调,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防范。学校各学院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强化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改善环境与条件,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经所在学院和校保卫处审批,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保卫处对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地维护寝室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自觉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失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同时要及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严重的治安事件,学校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学院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生处、保卫处,事态严重者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及时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擅自连续两周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有心理障碍的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要建立学院内档案,开展必要的工作,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医疗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者,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不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  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事故,若责任在学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若责任不在学校,学校将协助学生家长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后,由学生所在的学院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所在生活区报告,并负责或协助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及信息的保送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死亡的善后事宜,配合办理丧事,做好死亡学生亲属的慰问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籍注销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费清退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