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沈阳师范大学文艺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009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沈阳师范大学文艺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学术公正,进行学术指导,为基地开展高质量的科研工作和社会文化建设服务,全力推进基地学科建设。
第三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是在基地负责人领导下的基地学术事项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四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沈阳师范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常设学术秘书处在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办公室。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地各研究所推荐、学校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长与基地负责人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基地聘任。其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优秀,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与基地的学术动态;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11人以上(单数)。下设学术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议审定,基地聘任。
第九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评议基地学科建设规划。
(二)协调基地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三)规划基地学科队伍建设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受基地委托,对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基地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在其负责人的领导下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议题、日期、地点由基地负责人确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各研究所研究团队可申请召开会议,但均须向学术秘书处提交会议申请,经基地负责人同意后召开。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的召开一般由学术秘书处提前向委员发出通知和有关材料,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十二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基地负责人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会议决议、表决、评定结果视为无效。若有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会议评议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是举手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基地学术委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会议的议题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直系亲属时,委员本人应自觉回避。
第十四条 委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对所议之人之事的评议过程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事项由学术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以纪要、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基地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基地学术委员的权利:
(一)在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二)对在基地学术委员会所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根据基地运作情况,向基地主任提出需在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
(四)优先参加基地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基地学术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基地学术委员会纪律。
(二)对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达成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三)对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的决议予以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由基地学术秘书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
文艺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文学院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