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沈阳师范大学文艺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基地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发展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和沈阳师范大学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条 基地管理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模式。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方案;实施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省教育厅汇报基地建设工作。
第四条 成立学术委员会,指导基地学术研究。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五条 研究基地实行人员流动机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按“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校基地研究人员应根据基地研究方向和重点,以基地名义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纵横向研究项目。
第七条 基地研究人员应以所在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发表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
第八条 定期以基地名义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九条 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⑵科研项目档案;⑶科研成果档案;⑷学术会议档案;⑸科研经费档案;⑹其他档案。
第十条 人才培养:基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培养博士、硕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使其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基地通过参与制定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基地通过主动承揽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师范大学文艺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师范大学
文艺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文学院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