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通知(辽直房资字[2015]22号)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1069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一次性政策。

一、提取条件。办理物业费提取日之前,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人均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20152020年度自住住房物业费。

1、个人帐户状态正常;

2、帐户余额超过1.51万元;

3、单位不欠缴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每人1.5万元。

三、办理方式。在建行、工行缴存的单位,由单位统一批量代办,不受理个人办理;在盛京银行缴存的单位,由职工本人到中心二楼盛京银行窗口办理。

四、办理期限: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1220结束。请缴存单位及个人抓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