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力量,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培养21世纪的高科技人才服务,为争创一流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体制。主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主任和副主任,由学院提名,并报学校任命。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
第六条 在教务处设立实践教学管理科,在主管副校长,处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2. 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实践教学管理科会同各实验室就有关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开展研究活动,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和科学管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和省高校实验室管理研究会建立联系,开展咨询研究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
3、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5、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要经院、部、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应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注意加强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应按程序办理,认真考虑选型、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防止产生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的现象。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成额定的实验工作量。要健全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材料,安排合格的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切实安排好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努力自主研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校内协作、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在对外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技术机密。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音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对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