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内容。为了及时、客观、准确、科学地收集、整理、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包括: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
1、实验室名称和编号、批准建制文件、面积、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
2、实验室历来在培养人才、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编写实验教材的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改革进程与展望,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等特色及评价。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
1、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实验室任务、实验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有关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每学年实验室开设实验的项目名称、个数、室数、学生人数、专业等以及实验室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完成的工作量。
2、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等人员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三)仪器设备基本信息
1、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卡、物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置清单及状况、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
2、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纪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況、功能开发及效益。
(四)其他基本信息
1、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2、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
3、校、院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
第二条 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以上各表所需信息、数据的填报工作,填报人应依据实验室各种原始记录,客观准确地填报。所有上报数据须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并经主管院、部、中心领导签字认可后于每学年末将上一学年度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第三条 除上述各表以外的实验室基本信息,诸如实验室内部调整、实验室主任变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受损、实验室安全事故等方面情况也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四条 所有上报信息的原始资料及底稿由实验室做好存档备查。
第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