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需要。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类实验室。
第一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保证学生毕业设计、科技活动、小发明、大学生第二课堂、复习实验课程等的实验项目的进行。
第二条 各学院(部、中心)应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开放形式,其开放形式可分为全面开放(即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形式。在确定开放形式时,应综合考虑学生、实验室人员以及教师等多方面的意见。由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及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内容主要包括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实验课题、科技发明、小学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论文)训练实验等。
第四条 学生自主申请、自行组队,对感兴趣的实验课题进行选题申请;学生也可申请自带实验课题,申请自带实验课题的学生可到相应实验室领取有关表格,经院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必须要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学生到开放实验室的记录工作(包括学生姓名、实验日期、实验内容等),保证学生全部完成自己的实验内容。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对不遵守有关实验规定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以后,须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成果,实验室认真做好成果收集、整理和论文推荐发表等工作。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向其学院汇报,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以后评选优秀学生的一项依据。
第九条 各院(部、中心)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的具体开放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